为进一步规范我区突发事件信息的发布,保障公众的知情权,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,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》、《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,结合本区实际,制定本制度:
第一条 我区突发事件信息发布适用本办法。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
第二条 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,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,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、事故灾难、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。自然灾害、事故灾难、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、重大、较大和一般四级。
第三条 突发事件信息,是指涉及本区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,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应对的突发事件信息。
第四条 突发事件信息的发布应当遵循时效性、准确性、针对性、广泛性、公益性的原则。
第五条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、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,区人民政府根据规定的权限和程序,授权有关单位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,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,同时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和宣布解除警报。
第六条 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应当包括发布机关、发布时间、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诱因和类别、可能起始时间、可能影响范围、可能后果、预警级别、警示事项、防御措施、咨询电话等。
第七条 突发事件处置信息的发布,按照莱芜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,统一领导、口径一致、分级负责。特别重大、重大突发事件处置信息的发布按照山东省、济南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要求发布。较大突发事件处置信息的发布,在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,由牵头处置该突发事件的主管部门负责内容的起草后,由区委宣传部负责信息的审核、呈批及发布;同时,负责新闻媒体的组织协调,其他有关部门配合。一般突发事件处置信息的发布由牵头处置的主管部门负责。
第八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,牵头处置的主管部门要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信息,做到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,根据需要在24小时内进行新闻发布会,重点发布具体核实情况、政府应对措施、公众防范措施等内容,并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。应急响应结束后要及时发布终止响应的相关信息。
第九条 突发事件信息可以通过电话、传真、短信、电视、新媒体、组织人员通知等方式发布。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接到预警信息后,应当配合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。
第十条 新闻媒体应当无偿报道突发事件信息。